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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电力交易机构组建和规范运行的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9号)有关要求,推进构建有效竞争的市场结构和市场体系,建立相对独立、规范运行的电力交易机构(以下简称交易机构),现就电力交易机构组建和规范运行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一) 指导思想。 坚持市场化改革方向,适应电力工业发展客观要求,以构建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电力市场体系为目标,组建相对独立的电力交易机构,搭建公开透明、功能完善的电力交易平台,依法依规提供规范、可靠、高效、优质的电力交易服务,形成公平公正、有效竞争的市场格局,促进市场在能源资源优化配置中发挥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二) 基本原则。 平稳起步,有序推进。根据目前及今后一段时期我国电力市场建设目标、进程及重点任务,立足于我国现有网架结构、电源和负荷分布及其未来发展,着眼于更大范围内资源优化配置,统筹规划、有序推进交易机构组建工作,建立规范运行的全国电力交易机构体系。 相对独立,依规运行。将原来由电网企业承担的交易业务与其他业务分开,实现交易机构管理运营与各类市场主体相对独立。依托电网企业现有基础条件,发挥各类市场主体积极性,鼓励具有相应技术与业务专长的第三方参与,建立健全科学的治理结构。各交易机构依规自主运行。...
发布时间: 2017 - 07 - 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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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推进电力市场建设的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9号)有关要求,推动电力供应使用从传统方式向现代交易模式转变,现就推进电力市场建设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和实施路径(一) 总体要求。 遵循市场经济基本规律和电力工业运行客观规律,积极培育市场主体,坚持节能减排,建立公平、规范、高效的电力交易平台,引入市场竞争,打破市场壁垒,无歧视开放电网。具备条件的地区逐步建立以中长期交易为主、现货交易为补充的市场化电力电量平衡机制;逐步建立以中长期交易规避风险,以现货市场发现价格,交易品种齐全、功能完善的电力市场。在全国范围内逐步形成竞争充分、开放有序、健康发展的市场体系。(二) 实施路径。 有序放开发用电计划、竞争性环节电价,不断扩大参与直接交易的市场主体范围和电量规模,逐步建立市场化的跨省跨区电力交易机制。选择具备条件地区开展试点,建成包括中长期和现货市场等较为完整的电力市场;总结经验、完善机制、丰富品种,视情况扩大试点范围;逐步建立符合国情的电力市场体系。 非试点地区按照《关于有序放开发用电计划的实施意见》开展市场化交易。试点地区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另行制定有序放开发用电计划的路径。零售市场按照《关于推进售电侧改革的实施意见》开展市场化交易。 ...
发布时间: 2017 - 07 - 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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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推进输配电价改革的实施意见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9号)有关要求,理顺电价形成机制,现就推进输配电价改革提出以下意见。一、总体目标建立规则明晰、水平合理、监管有力、科学透明的独立输配电价体系,形成保障电网安全运行、满足电力市场需要的输配电价形成机制。还原电力商品属性,按照“准许成本加合理收益”原则,核定电网企业准许总收入和分电压等级输配电价,明确政府性基金和交叉补贴,并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健全对电网企业的约束和激励机制,促进电网企业改进管理,降低成本,提高效率。二、基本原则试点先行,积极稳妥。输配电资产庞大,关系复杂,历史遗留的问题很多,各地情况千差万别,要坚持试点先行、积极稳妥的原则,在条件相对较好、矛盾相对较小、地方政府支持的地区先行开展试点,认真总结试点经验,逐步扩大试点范围,确保改革平稳推进。统一原则,因地制宜。输配电价改革要遵循中发〔2015〕9 号文件要求,在国家统一指导下进行,按照“准许成本加合理收益”原则,核定电网企业准许总收入和各电压等级输配电价,改变对电网企业的监管方式。同时,考虑到各地区实际情况,允许在输配电价核定的相关参数、总收入监管方式等方面适当体现地区特点。完善制度,健全机制。电价改革,要制度先行。需要制订和完善输配电成本监审、价格管理办法,建立健全对电网企业的激励和约束机制,制度和办法...
发布时间: 2017 - 07 - 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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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中长期交易基本规则(暂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各地电力现货市场启动前的电力中长期交易,依法维护电力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保证电力市场建设工作统一、开放、竞争、有序,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9 号)及其配套文件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现阶段各地开展的电力直接交易、跨省跨区交易(指跨越发电调度控制区)、合同电量转让交易等。随着竞争性环节电价放开或者发用电计划电量放开达到一定比例,或者合同执行偏差电量无法按照本规则规定的方法解决时,各地应当启动电力现货市场建设,建立以电力中长期交易和现货交易相结合的市场化电力电量平衡机制。 第三条  本规则所称电力中长期交易,主要是指符合准入条件的发电企业、售电企业、电力用户和独立辅助服务提供者等市场主体,通过自主协商、集中竞价等市场化方式,开展的多年、年、季、月、周等日以上的电力交易。 优先发电电量和基数电量现阶段视为厂网双边交易电量,签订厂网间购售电合同,纳入电力中长期交易范畴,其全部电量交易、执行和结算均需符合本规则相关规定。辅助服务补偿(交易)机制纳入电力中长期交易范畴,执行本规则相关规...
发布时间: 2017 - 07 - 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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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级电网输配电价定价办法(试行)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科学合理核定电网企业输配电价,建立规则明晰、水平合理、监管有力、科学透明的独立输配电价体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价格机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28号)、《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9号)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省级电网共用网络输配电价(以下简称“省级电网输配电价”)的核定。省级电网输配电价,是指省级电网企业为使用其经营范围内共用网络的用户提供输配电服务的价格。第三条 核定省级电网输配电价遵循以下原则:(一) 建立机制与合理定价相结合。以制度、规则、机制建设为核心,转变政府价格监管方式,既要提高政府定价的科学性,最大限度减少自由裁量权;又要规范电网企业的价格行为,通过科学、规范、透明的制度形成合理的输配电价。(二) 弥补合理成本与约束激励相结合。按照“准许成本加合理收益”的办法核定输配电价,以严格的成本监审为基础,弥补电网企业准许成本并获得合理收益;同时,建立激励约束机制,调动电网企业加强管理、降低成本积极性,提高投资效率和管理水平。(三) 促进电网健康发展与用户合理负担相结合。通过科学、合理、有效的价格信号,引导电网企业的经营行为和用户的用电行为。既要促进电网健康可...
发布时间: 2017 - 07 - 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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