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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有序放开发用电计划的实施意见》(全文)

日期: 2017-07-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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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有序放开发用电计划的实施意见》(全文)

关于有序放开发用电计划的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9号)有关要求,推进发用电计划改革,更多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逐步建立竞争有序、保障有力的电力运行机制,现就有序放开发用电计划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思路和主要原则

(一)总体思路。

通过建立优先购电制度保障无议价能力的用户用电,通过建立优先发电制度保障清洁能源发电、调节性电源发电优先上网,通过直接交易、电力市场等市场化交易方式,逐步放开其他的发用电计划。在保证电力供需平衡、保障社会秩序的前提下,实现电力电量平衡从以计划手段为主平稳过渡到以市场手段为主,并促进节能减排。

(二)主要原则。

坚持市场化。在保证电力安全可靠供应的前提下,通过有序缩减发用电计划、开展发电企业与用户直接交易,逐步扩大市场化电量的比例,加快电力电量平衡从以计划手段为主向以市场手段为主转变,为建设电力市场提供空间。

坚持保障民生。政府保留必要的公益性、调节性发用电计划,以确保居民、农业、重要公用事业和公益性服务等用电。在有序放开发用电计划的过程中,充分考虑企业和社会的承受能力,保障基本公共服务的供给。常态化、精细化开展有序用电工作,有效保障供需紧张情况下居民等重点用电需求不受影响。

坚持节能减排和清洁能源优先上网。在确保供电安全的前提下,优先保障水电和规划内的风能、太阳能、生物质能等清洁能源发电上网,促进清洁能源多发满发。

坚持电力系统安全和供需平衡。按照市场化方向,改善电力运行调节,统筹市场与计划两种手段,引导供应侧、需求侧资源积极参与调峰调频,保障电力电量平衡,提高电力供应的安全可靠水平,确保社会生产生活秩序。

坚持有序推进。各地要综合考虑经济结构、电源结构、电价水平、送受电规模、市场基础等因素,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发用电计划改革实施方案,分步实施、有序推进。

二、建立优先购电制度

(一)优先购电基本内容。优先购电是指按照政府定价优先购买电力电量,并获得优先用电保障。优先购电用户在编制有序用电方案时列入优先保障序列,原则上不参与限电,初期不参与市场竞争。

(二)优先购电适用范围。一产用电,三产中的重要公用事业、公益性服务行业用电,以及居民生活用电优先购电。重要公用事业、公益性服务包括党政军机关、学校、医院、公共交通、金融、通信、邮政、供水、供气等涉及社会生活基本需求,或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的部门和单位。

(三)优先购电保障措施。一是发电机组共同承担。优先购电对应的电力电量由所有公用发电机组共同承担,相应的销售电价、上网电价均执行政府定价。二是加强需求侧管理。在负荷控制系统、用电信息采集系统基础上,推广用电用能在线监测和需求侧管理评价,积极培育电能服务,建立完善国家电力需求侧管理平台。在前期试点基础上,推广需求响应,参与市场竞争,逐步形成占最大用电负荷3%左右的需求侧机动调峰能力,保障轻微缺电情况下的电力供需平衡。三是实施有序用电。常态化、精细化开展有序用电工作。制定有序用电方案,进行必要演练,增强操作能力。出现电力缺口或重大突发事件时,对优先购电用户保障供电,其他用户按照有序用电方案确定的顺序及相应比例分担限电义务。通过实施有序用电方案,保障严重缺电情况下的社会秩序稳定。四是加强老少边穷地区电力供应保障。加大相关投入,确保无电人口用电全覆盖。

三、建立优先发电制度

(一)优先发电基本内容。优先发电是指按照政府定价或同等优先原则,优先出售电力电量。优先发电容量通过充分安排发电量计划并严格执行予以保障,拥有分布式风电、太阳能发电的用户通过供电企业足额收购予以保障,目前不参与市场竞争。

(二)优先发电适用范围。为便于依照规划认真落实可再生能源发电保障性收购制度,纳入规划的风能、太阳能、生物质能等可再生能源发电优先发电;为满足调峰调频和电网安全需要,调峰调频电量优先发电;为保障供热需要,热电联产机组实行“以热定电”,供热方式合理、实现在线监测并符合环保要求的在采暖期优先发电,以上原则上列为一类优先保障。为落实国家能源战略、确保清洁能源送出,跨省跨区送受电中的国家计划、地方政府协议送电量优先发电;为减少煤炭消耗和污染物排放,水电、核电、余热余压余气发电、超低排放燃煤机组优先发电,以上原则上列为二类优先保障。各省(区、市)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按照确保安全、兼顾经济性和调节性的原则,合理确定优先顺序。

(三)优先发电保障措施。一是留足计划空间。各地安排年度发电计划时,充分预留发电空间。其中,风电、太阳能发电、生物质发电、余热余压余气发电按照资源条件全额安排发电,水电兼顾资源条件、历史均值和综合利用要求确定发电量,核电在保证安全的情况下兼顾调峰需要安排发电。二是加强电力外送和消纳。

跨省跨区送受电中原则上应明确可再生能源发电量的比例。三是统一预测出力。调度机构统一负责调度范围内风电、太阳能发电出力预测,并充分利用水电预报调度成果,做好电力电量平衡工作,科学安排机组组合,充分挖掘系统调峰潜力,合理调整旋转备用容量,在保证电网安全运行的前提下,促进清洁能源优先上网;面临弃水弃风弃光情况时,及时预告有关情况,及时公开相关调度和机组运行信息。

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应加强出力预测工作,并将预测结果报相应调度机构。四是组织实施替代,同时实现优先发电可交易。修订火电运行技术规范,提高调峰灵活性,为消纳可再生能源腾出调峰空间。鼓励开展替代发电、调峰辅助服务交易。

四、切实保障电力电量平衡

未建立现货市场的地区,应以现有发用电计划工作为基础,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参照以下步骤做好年度电力电量平衡工作。

(一)做好供需平衡预测。每年年底,各地预测来年本地区电力供需平衡情况,预测总发用电量,测算跨省跨区送受电电量(含优先发电部分、市场交易部分),测算本地区平均发电利用小时数,点对网发电机组视同为受电地区发电企业。

(二)安排优先发电。优先安排风能、太阳能、生物质能等可再生能源保障性发电;根据电网调峰调频需要,合理安排调峰调频电量;按照以热定电原则安排热电联产机组发电;兼顾资源条件、系统需要,合理安排水电发电;兼顾调峰需要,合理安排核电发电;安排余热余压余气发电;考虑节能环保水平,安排高效节能、超低排放的燃煤机组发电。

(三)组织直接交易。组织符合条件的电力用户和发电企业,通过双边交易或多边交易等方式,确定交易电量和交易价格;尽可能确保用户用电负荷特性不得恶化,避免加大电网调峰压力;尽可能避免非理性竞争,保障可持续发展。其中,供热比重大的地区,直接交易不得影响低谷电力平衡和保障供热需要;水电比重大的地区,直接交易应区分丰水期、枯水期电量。

(四)扣除相应容量。为促进直接交易价格合理反映电力资源产品价值,在安排计划电量时,原则上应根据直接交易情况,相应扣除发电容量。为调动发电企业参与积极性,直接交易电量折算发电容量时,可根据对应用户最大负荷利用小时数、本地工业用户平均利用小时数或一定上限等方式折算。

(五)安排好年度电力电量平衡方案。扣除直接交易的发电量、发电容量后,剩余发电量、发电容量可以按照现行的差别电量计划制定规则,考虑年度检修计划后,确定发电计划。计划电量执行政府定价。电力企业应根据年度电力电量平衡方案协商签订购售电合同。

(六)实施替代发电。发电计划确定后,在满足安全和供热等约束条件下,组织发电企业通过自主协商或集中撮合等方式实施替代发电,促进节能减排。计划电量和直接交易电量,均可按照有关规定实施替代发电。

(七)保障电力平衡。所有统调发电机组均承担电力平衡和调峰调频任务,对应的电量为调峰调频电量,计入计划电量,原调度方式不变。

(八)适时调整年度电力电量平衡方案。通过调整方案,确保交易电量得以执行。可于四季度,根据直接交易电量变化、用电增速变化,以及有关奖惩因素等,按照上述规则调整年度电力电量平衡方案,并签订调整补充协议。

五、积极推进直接交易

通过建立、规范和完善直接交易机制,促进中长期电力交易的发展,加快市场化改革进程。

(一)用户准入范围。允许一定电压等级或容量的用户参与直接交易;允许售电公司参与;允许地方电网和趸售县参与;允许产业园区和经济技术开发区等整体参与。落后产能、违规建设和违法排污项目不得参与。各地可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产业政策,以及能耗、环保水平等完善准入条件,并尽可能采用负面清单、注册制方式。选择直接交易的用户,原则上应全部电量参与市场交易,不再按政府定价购电。

(二)发电准入范围。允许火电、水电参与直接交易;鼓励核电、风电、太阳能发电等尝试参与;火电机组中,超低排放的燃煤发电机组优先参与。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节能节水指标未完成、污染物排放未达到排放标准和总量控制要求、违规建设等电源项目不得参与。各地可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发电产业政策,以及发电机组容量、能耗、环保水平等完善准入条件,并尽可能采用负面清单方式。发电机组参与直接交易的容量应保持合理比例,以便保持调峰调频能力、避免影响供需平衡。

(三)交易方式和期限。符合条件的发电企业、售电企业和用户可以自愿参与直接交易,协商确定多年、年度、季度、月度、周交易量和交易价格。既可以通过双边交易,也可以通过多边撮合交易实现;一旦参与,不得随意退出。年度交易量确定后,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月度电量调整。直接交易合同原则上至少为期一年,双方必须约定违约责任,否则合同不得中途中止。具备条件的,允许部分或全部转让合同,即卖电方可以买电、买电方也可以卖电,以降低参与方的违约风险。

(四)直接交易价格。对于发电企业与用户、售电企业直接交易的电量,上网电价和销售电价初步实现由市场形成,即通过自愿协商、市场竞价等方式自主确定上网电价,按照用户、售电主体接入电网的电压等级支付输配电价(含线损、交叉补贴)、政府性基金等。暂未单独核定输配电价的地区、扩大电力直接交易参与范围的地区,可采取保持电网购销差价不变的方式,即发电企业上网电价调整多少,销售电价调整多少,差价不变。

(五)保持用电负荷特性。为保持用户用电特性,避免加大系统调峰压力,初期,直接交易电量应区分峰谷电量,实行峰谷电价,峰谷电价比值应不低于所在省份峰谷电价比值;有条件的地区,鼓励发用电双方提供负荷曲线。中期,在直接交易中努力实现电力基本匹配,发用电双方均需提供负荷曲线,但不严格要求兑现。后期,所有卖电方均需提供预计出力曲线;所有买电方均需提供预计用电曲线。

(六)避免非理性竞争。为了建立长期稳定的交易关系,促进可持续发展,参与直接交易的发电能力和用电量应保持合理比例、基本匹配,避免出现非理性竞争,影响市场化改革进程。具体比例可参考本地区可供电量与用电量的比值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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