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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首推水电站生态电价,对上年非市场化电量实行电价奖惩管理

日期: 2017-12-29
作者: 祖润

福建省物价局等四部门关于印发《福建省水电站生态电价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设区市物价局(发改委)、经信委、环保局、水利局,平潭综合实验区市场监管局,国网福建省电力有限公司:

 

现将《福建省水电站生态电价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福建省物价局               福建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福建省环境保护厅           福建省水利厅

 

                                    2017年12月11日

 

 

 

福建省水电站生态电价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发挥价格杠杆的激励和约束作用,促进落实水电站生态流量,切实改善河流水环境,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发挥价格机制作用促进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福建)建设的意见》(闽政〔2017〕22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重要流域保护管理切实保障水安全的若干意见》(闽政〔2014〕27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符合建设管理有关规定、实施生态改造或调整运行方式的水电站,根据生态流量落实情况,对水电站上一年度非市场化交易电量实行电价奖惩管理。

 

第三条  坚持生态优先、科学发展,因地制宜、分类推进,完善政策、共同承担,创新机制、加强监管原则,落实生态流量,推动水电生态转型升级。

 

第四条  水电站落实生态流量,分为改造类和限制类两种。

 

改造类是指实施生态改造或增设生态机组的水电站。生态改造是指改造或增设无节制的泄流设施、设置倒虹吸管等,保证生态下泄流量。增设生态机组是指建设专门下泄生态流量机组,可以24小时全天候泄流。

 

限制类是指通过改造后仍达不到最小生态下泄流量要求的,采取调整运行方式或季节性限制运行的水电站。调整运行方式是指闸坝式水电站或有调节性能水库,通过闸门启闭、调整水库发电调度等方式,确保河道生态流量。季节性限制运行是指造成河流季节性减脱水水电站,采取限制运行,限制期间水电站不发电,自然来水全部回归河道。

 

第五条  对改造类或限制类的水电站,在水电站安装最小生态下泄流量监控设施,落实最小生态下泄流量后,根据上一年监控考核情况,分类执行生态电价:

 

(一)水电站上一年最小生态下泄流量监控数据完整率和最小生态下泄流量达标率高于或等于90%的,实行生态电价奖励。改造类水电站上一年上网电量(非市场化交易电量,下同)对应的上网电价在价格主管部门制定的上网电价基础上每千瓦时加价2分钱(含税,下同)。限制类水电站上一年上网电量对应的上网电价在价格主管部门制定的上网电价基础上每千瓦时加价3分钱。

 

(二)水电站上一年最小生态下泄流量监控数据完整率和最小生态下泄流量达标率高于或等于80%且低于90%的,实行生态电价奖励。改造类水电站上一年上网电量对应的上网电价在价格主管部门制定的上网电价基础上每千瓦时加价1分钱,限制类水电站上一年上网电量对应的上网电价在价格主管部门制定的上网电价基础上每千瓦时加价1.5分钱。

 

(三)水电站上一年最小生态下泄流量监控数据完整率和最小生态下泄流量达标率高于或等于60%且低于80%的,水电站上一年上网电量按照价格主管部门制定的上网电价执行,不予奖惩。

 

(四)水电站上一年最小生态下泄流量监控数据完整率或最小生态下泄流量达标率高于或等于50%且低于60%的,实行生态电价惩罚。改造类水电站上一年上网电量对应的上网电价在价格主管部门制定的上网电价基础上每千瓦时扣减1分钱。限制类水电站上一年上网电量对应的上网电价在价格主管部门制定的上网电价基础上每千瓦时扣减1.5分钱。

 

(五)水电站上一年最小生态下泄流量监控数据完整率或最小生态下泄流量达标率低于50%的,实行生态电价惩罚。改造类水电站上一年上网电量对应的上网电价在价格主管部门制定的上网电价基础上每千瓦时扣减2分钱。限制类水电站上一年上网电量对应的上网电价在价格主管部门制定的上网电价基础上每千瓦时扣减3分钱。

 

水电站最小生态下泄流量监控数据完整率指监控数据完整的小时数占全年考核小时数的比值。其中,监控数据完整指该小时内每15分钟至少有一条监控数据。全年考核小时数是指扣除差别化考核后的小时数。

 

水电站最小生态下泄流量达标率指生态下泄流量达标的小时数占全年监控完整小时数的比值。其中,该小时内的所有生态流量数据的平均值,或至少1组数据不小于核定的最小生态下泄流量,认定为该小时达标。

 

落实季节性限制运行的水电站,在限制期间仍有电量上网的,限制期间所发电量不予结算电费,当年上网电量不予实行生态电价奖励。

 

 

 

第六条  具有下列情况的,执行差别化考核:

 

(一)水库入库流量小于水电站最小生态流量标准的时段,由水电站提出申请,按行业管理分类,经设区市经信部门或县级及以上水利部门核定,下泄流量达到上游来水量时,即为达标。

 

(二)因防汛抗旱、应急调度等需要,县级以上的防汛指挥机构、经信、水利、环保部门通知停止泄放生态流量的水电站,相应时段可不列入考核。

 

(三)因遭遇地震、台风、暴雨等不可抗拒原因造成水电站损毁,水电站无法执行生态流量的,由水电站提出申请,按行业管理分类,经设区市经信部门或县级及以上水利部门核定,电站修复前的时段可不列入考核。

 

(四)水电站设备、引水工程或送出线路检修,检修时段水电站无法执行生态流量,由水电站报备,经设区市经信或水利部门审核通过,该检修时段可不列入考核。

 

(五)暂时无法进行生态改造的坝高超过70米的且装机容量在5万千瓦以上的多年调节水库电站,因承担电网调峰调频等安全任务,确实无法按小时执行生态流量要求的,经省经信委核定后,暂按日均下泄流量考核且不执行生态电价。

 

(六)以供水、灌溉为主的水电站,因优先保障供水、灌溉功能,确实无法执行生态流量的,由设区市政府批准,并抄送省水利厅、环保厅,可暂不列入考核。

 

(七)对确因地理位置偏僻等特殊情况,无法安装下泄流量监控设施的,经设区市政府批准,并抄送省经信委、水利厅、环保厅,可暂不列入考核。

 

第七条  价格主管部门牵头落实水电站生态电价奖惩机制;环保部门负责完善监控平台,提供各级相关部门调阅使用,并定期通报监控情况给同级经信、水利部门,并与水利部门共同科学核定水电站生态下泄流量;水利部门牵头指导和督促总装机容量5万千瓦及以下水电站安装生态流量在线监控装置,并牵头对其安装、运行情况进行考核,确保监控设施正常运转和最小生态下泄流量落实到位;经信部门牵头指导和督促总装机容量5万千瓦以上水电站安装生态流量在线监控装置,并牵头对其安装、运行情况进行考核,确保监控设施正常运转和最小生态下泄流量落实到位;电网公司负责落实调整水电站发电运行方式,按照价格主管部门生态电价奖惩意见结算电费。

 

第八条  设区市经信、水利部门根据职责分工会同环保部门每年1月31日前向设区市电网企业提供上一年度水电站生态流量监控数据完整率和生态流量达标率考核、季节性限制运行情况,并抄送省直相关部门,水电站考核结果及季节性限制运行情况应在10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示。           

 

设区市电网企业根据设区市经信、水利部门提供的考核数据及情况,测算当地水电站上一年落实生态流量涉及的电量、电费金额等数据,在20个工作日内报送给设区市价格主管部门。

 

设区市价格主管部门对属于县级电网调度的水电站,根据考核结果进行审核确认,并通知当地电网企业进行生态电价款项奖惩结算;对属于省级电网调度的水电站,将相关数据情况上报省价格主管部门。省价格主管部门审核确认后,通知省级电网企业进行生态电价款项奖惩结算。

 

第九条  水电站经营者必须落实生态流量,安装监控设施,并与监控平台联网,实时准确传送数据。监控设施必须建立运行台账,记录监控设施运行、维护、连续监控数据情况。因电站检修、不可抗拒自然因素或设备故障维修等原因停运,需出具佐证材料和情况说明,及时报备经信、水利和环保部门。对存在人为原因导致数据异常或设施停运的,依法查处。

 

第十条  县(市、区)经信、水利、环保、价格主管部门负责按照各自职责,对水电站生态流量落实情况进行日常监督检查。设区市经信、水利、环保、价格等有关部门负责不定期检查,省经信、水利、环保、价格等有关部门负责抽查。

 

第十一条  对不按照要求进行生态改造、不安装监控装置、不执行生态流量要求的水电站,由相关部门依法依规处理。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电价方面由省物价局负责解释,其他方面由省经信委、水利厅、环保厅按照职责分工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8年1月1日起执行,试行期限两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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