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2018年我省丰水期试行居民生活用电电能替代价格政策的通知(川发改价格〔2018〕203号) 各市(州)发展改革委,国网四川省电力公司,省水电投资集团,华蓥山广能集团四方电力公司,有关发电企业: 为促进我省丰水期富余电量消纳,提高人民群众生活质量,根据电力体制改革、电价改革及电能替代有关政策,经省政府同意,我省2018年继续试行丰水期居民生活用电电能替代价格政策,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2018年丰水期(6-10月)对四川电网直供区,与直供区居民生活用电同价的四川电网所属“子公司改分公司”、全资和控股供电公司供区,以及省属电网(省水电投资集团和华蓥山广能集团四方电力公司)与四川电网直供区居民生活用电同价的供区,继续试行居民生活用电电能替代价格政策。二、2018年丰水期居民生活电能替代价格政策执行方式与2017年一致,即在维持现行阶梯电价制度不变的基础上,对丰水期城乡“一户一表”居民用户月用电量在181千瓦时至280千瓦时部分的电价下移0.15元/千瓦时,月用电量高于280千瓦时部分的电价下移0.2元/千瓦时,现行低谷时段电价、城乡“低保户”和农村“五保户”免费用电基数等政策保持不变。三、国网四川省电力公司继续按照我委《关于丰水期居民生活电能替代操作方案的函》(川发改价格函〔2017〕769号)批复,做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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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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